匠心学习——民事诉讼实务中律师质证常用技巧及质证意见主题
2024-05-12 00:00:00
2024年5月8日,本所执业律师王子一作为本所第二次分享会分享人,给大家分享主题为“民事诉讼实务中律师质证常用技巧及质证意见”的经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证据只有在经双方质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质证环节是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而法官也主要结合质证阶段原告或被告的质证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后作出认定。
质证作为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王子一律师分别从“质证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不认可证据“三性要说明事实理由”、“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和质证意见”、“善于用对方证据来证明己方观点”、“找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或其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主张之间存在的矛盾”、“原告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的内容有违常理或常识“等六个板块给大家分享,并结合实际判例与大家讨论。在王子一律师分享完毕后,其余律师也均分享了自己在实际案件中所遇到的质证有关的经典案例。经过此次分享,大家对质证思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将结合于以后司法案件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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